原标题:【中豪培训】合伙人岳婷婷分享投融纠纷中差额补足认定规则
中 豪 培 训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传统担保方式已无法满足投融资市场的实际需求,差额补足逐渐成为适用场景最广、灵活程度最高的新型增信措施。但金融监管政策与司法规制界限不明,导致投融领域差额补足方面的纠纷频发,明晰差额补足责任的法律性质及效力问题成为商事律师执业的必修课。基于此,7月12日下午,合伙人岳婷婷在事务所举办了“投融纠纷中差额补足认定规则”分享会,就司法实务中有关差额补足责任的争议和焦点问题进行了探讨。
岳律师结合《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中关于“企业担保”的规定,介绍了差额补足的背景、理论定义及备受青睐的两大原因:一是有效规避了担保信息的披露义务,二是有效绕开了企业对外担保内控限制。她用思维导图清晰呈现了差额补足适用的主要领域和在担保制度中的定位,并借助对《九民纪要》《民法典制度解释》关于“差额补足”“债务加入”规定的解读,为与会律师总结了差额补足认定规则。
差额补足性质的认定一直是实务中的焦点和难点,在学理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岳律师充分利用类案检索,结合近50例类案情况和自身实务经验总结了差额补足的总体特征,归纳了实践中常见的几种差额补足类型和主要争议问题,并以此为铺垫,重点分享了如何辨别差额补足的法律性质。她认为,如协议中存在“担保”“保证”“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时,就……”等履行顺位表述时,应属于保证;如协议中存在“义务人无条件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或“迟延履行则承担违约责任”等不具有从属性特征表述的,应属债务加入;若没有对应主债务、权利主体或债务内容不一致,或者存在双务、有偿等债权债务关系的,就属独立合同。
根据不同的法律定性,结合不同义务主体、差额补足对象及业务领域监管秩序,岳律师对差额补足绝对无效、一般有效和分区间段无效的三种情形进行了讲解,并总结了金融监管政策对差额补足效力的影响,还通过可视化图表展示了无适格决议在不同性质和效力情况下对债权人的不同影响、缔约过失责任、追偿权等附随性争议。
立足于现有裁判规则及对司法实务的观察,岳律师从尽可能实现投资者投资预期的角度出发,就差额补足条款设计建言:“首先要慎选差补主体,尽量选择上市公司等公众公司以外的主体作为义务方;其次是决议和披露优先,尽量要求义务方提供公司适格决议或披露;再次是合理选择差补类型,差补处于次级选择,资管产品尽量不在资金端设置差补,非债务差补尽量采用独立差补;最后可对差补文件进行技术性处理,以此争取差额补足协议被认定为独立合同。”
差额补足为商事主体在交易中灵活设计交易结构增加了途径,更具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意义。此次讲座进一步明确了法律实务中对于差额补足性质与效力的认定逻辑,为同行在投融业务中有效进行差补责任设计、防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供了有效借鉴。
岳婷婷系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从事金融、房地产、公司法律服务,先后为重庆农商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华润渝康资管公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庆医科大学、万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等提供服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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