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件事君报道了
深圳一男子买完房才发现
房子有60万差价被“吃”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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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林女士看到后
向记者爆料称自己遭遇了类似事件
而且是“后知后觉”
去年5月,林女士在深圳罗湖某中介门店以363万人民币的价格购得二手房,后完成过户。孰料几个月后,林小姐接到一位自称是原业主代理律师的电话,告诉她中介和原业主因为一笔20万的居间服务费纠纷正在打官司,希望她能帮忙做证。
林小姐这才得知,原业主售房底价是343万,官司争议焦点的20万服务费实际出自她的口袋。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来听听林女士回忆的买房过程
买家:
看房到签约仅用不到5小时
中介称363万已是优惠价格
2020年5月
林女士准备在罗湖置业
联系了罗湖某中介门店
中介带她看了东门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
看房后林女士不是特别满意,不过中介说这套房源十分抢手,已有几个买家有意向购买,并邀请她到门店计算房子价格。期间中介接到一通电话,开了扬声器——
林女士听到电话中一位女子说福田一位客户敲定要以378万的价格在今晚签约。
随后中介表示现在他们计算的价格是375万,询问林女士的意向。林女士认为375万的价格超出预期,但在现场感受到这套房源如此受欢迎,一旦错过可能会很遗憾。
林女士希望
可以和业主坐下来当面商讨价格
过了一会,中介请林女士和赶来的业主黄先生到一间小会议室,不过双方还未聊及价格,业主黄先生接到一个另一间中介公司的电话,离开了会议室。
““当时我已经很着急了,中介说业主那边另一个中介追得很紧,打算用363万的价格现在签约。”中介承诺就价格问题会再和业主商量,林女士感觉时间紧迫,不到1分钟时间,决定以363万的价格购买这套房。
随后业主回到了会议室,林女士办理了网签,支付了20万定金。
从看房到拍板购买
前后不到5个小时
林女士认为自己很幸运“抢”到了这套房
林女士与中介的佣金服务及协议中写明为36300元
现场中介和林女士商议
口头约定佣金为交易金额的1个点
随后林女士与中介签订佣金服务及佣金协议
写明为36300元
7月份,林女士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中介支付该笔佣金。
网签结束后,林女士提出想添加业主黄先生微信,中介方面没有同意。林女士也未在意,在接下来的几个月时间内,办理完所有手续,顺利完成了过户。
林女士向中介公司转账36300元佣金
2020年11月
林女士接到原业主代理律师的电话
并与原业主黄先生取得了联系
双方沟通后才知道
签约那天
中介和原业主说的是另一个说法
原业主:
售房底价实为343万
中介与其约定超过部分作为“佣金”
据黄先生的讲述,中介告诉他林女士只能出338万的价格,黄先生立即表示价格太低,无法接受,预期底价不能低于343万。
中介提议,会再和林女士讨论价格,如果谈妥的价格超过预期底价343万,多余的部分作为居间服务费,支付给中介。
林女士(右)和原业主黄先生(左)的聊天记录,黄先生表示底价为343万
黄先生同意了该提议
与中介签订了居间服务及佣金协议
而后林女士那边认为有人要以363万价格购房,所以立即同意以同样的价格购买,黄先生现场和中介签订第二份写明了20万人民币佣金的协议。
与当时不知情的林女士不同,原业主黄先生在卖房后,一是认为自己的房子本身就能卖到360万以上,二是认为20万服务费过高,协议不太合理,在房子完成过户后,并未按照协议向中介支付20万服务费。
中介为追讨费用,将黄先生告上法庭,一审结果,黄先生败诉。
原业主黄先生与中介签订的20万居间服务合同
败诉后,黄先生方提起上诉,代理律师建议联系买家林女士,希望她作证,提供相关合同材料,共同证明中介操作存在不合理行为。
对于此事
中介方面又有什么说法呢?
3月18日,南都记者就此事
采访了中介门店所属公司
中介公司回应:
和原业主居间合同纠纷一审已胜诉
中介操作符合法律和行业要求
中介公司回应表示——
此次交易公司按照二手房交易规范进行涉案房产的交易,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为准则。
针对与原业主黄先生的居间合同纠纷,中介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依法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罗湖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卖方应向该公司支付佣金及违约金,目前该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其相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给予公平公正判决。
而对于买家林女士反馈的情况,中介公司表明林女士所了解情况均是买家黄先生和其律师告知,与实际事实不符。
三方协议中,未约定具体佣金金额
一审中,法院确认中介公司为黄先生提供了居间服务,居间合同有效,黄先生理应支付佣金。判决书中同时写明,三方约定了居间服务的内容,未约定具体的佣金金额。
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两份居间合同,中介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了金额不同的居间服务费。
此次事件中
买家、卖家与中介的权益如何厘清?
南都记者采访了华商律师事务所周争锋律师
来听听专业人士怎么看
律师解析:
中介对买家未尽重要事实报告义务
建议林女士依法追回“差价”
周争锋表示,原业主黄先生与中介的居间合同是有效力的,他认同一审判决的结果,黄先生应支付合同规定的佣金。
但根据目前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资料,中介对林女士存在疑似欺诈行为。
““建议她(女士)依法追回自己的损失。”周争锋表示,中介与林女士签订的是一个点的居间服务费,而原业主黄先生签订的是写明20万金额的居间服务费,且从记录和判决书中可以看出,黄先生的底价是343万,林女士最终出价363万,并已支付佣金,那么这20万确实是“差价”。
在买卖正式双方签约时,若中介公司和买家披露了业主和中介签订的协议,由业主承担相应部分的佣金,该部分佣金体现在合同价里面,买家没有意见,没有任何问题,若中介隐瞒了该情况,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成交前,中介(左)与原业主黄先生(右)聊天记录显示,黄先生在另一中介报价也为343万
周律师建议——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林女士可向中介方追究责任。目前林女士已经在整理书面证据
准备依法追责
截至发稿前,事件尚未有新进展
南都记者将持续对此进行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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