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英系x县x镇x村村民。案涉房屋系原告公公路某林建造,该房屋四至范围为:东至马某荣,西至x路,南至x路,北至路克岭,1988年分家时分给了原告及其丈夫路某泉。路某林有路某忠、路某泉、路某连三个子女,原告公公、婆婆均已去世。经对路某忠、路某泉、路某连调查核实,三人均对案涉房屋的权属无异议,并放弃参加本案诉讼。
2013年2月6日,x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设立x县x基地的通知》(x71号),该通知决定在县域东部设立x县x基地。为促进x县x基地又好又快发展,提升基地内居民生活质量,需对基地内的村庄实施整体搬迁。原告杨某英主张的案涉房屋位于x搬迁范围内。
2013年5月10日,被告x镇政府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3年5月13日,被告x镇政府制定《x县x基地村庄搬迁计划》。2013年10月16日,被告x镇政府向x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申请报批x县x基地村庄搬迁计划的请示》。
2015年9月20日,x镇x村和x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制定x村和x村房屋搬迁公告,明确搬迁范围、搬迁安置地址、搬迁工作时间、搬迁原则及要求等。2018年5月16日,x镇x村和x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制定《x镇x、x棚户区异地安置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另查,2015年10月29日,x频道报导“x镇:全力推进x、x两个村庄整体搬迁”的新闻,指出x镇成立了由镇党委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党政班子成员任工作组组长的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
2020年5月29日,案涉房屋被拆除。原告主张提供的拆除现场照片和视频中有被告工作人员,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主张其未实施拆除行为,亦未履行作出拆除行为的法定程序。原告提供的对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录音中,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拆除工作由镇里统一实施。
二、原告观点
原告在x省x县x镇x村西拥有合法房屋。原告的房屋所在地因“x县x基地项目”纳入征收范围内。在原告未见到任何征地批复、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文件,也未与政府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29日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三、被告观点
1、原告起诉状所述不实,我单位既没有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也未实施过征收,更没有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故我单位不是适格被告。
2、收到原告起诉状后,我单位对涉案情况进行了解,如下:原告居住的x村地处化工企业林立的x化工产业园区内,生活、生存环境极为恶劣。几十年来因环境污染问题村民与化工企业的摩擦、纠纷不断,为此村民不断进行举报、上访。
2015年初,x省环保督查组发现该问题后,x村和x村整体搬迁安置项目得以启动。为此相关部门成立x村和x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于2015年9月20日发布《x村和x村房屋搬迁公告》并进行张贴,2018年5月16日制定《x镇x、x棚户区异地安置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第一项规定,搬迁补偿安置的原则是以村为主导;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第二项规定补偿方式为采取货币化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补偿的,由村委会在统一安置时,按协议与被拆迁人就安置房款进行结算;
实行货币化补偿的由村委会在被拆迁人交回原有房屋后,按协议以现金方式与被拆迁人进行结算。第三项规定搬迁安置方式为异地安置。第五项明确约定:自愿实行货币化补偿的被搬迁户,对不按房屋拆迁公告期限内腾空房屋的由村委会于公告时限到期后依法拆除被搬迁户的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搬迁户,由村委会于公告到期后依法拆除被搬迁户的房屋。
3、2020年4月20日-5月29日,x村村委会组织力量对本村庄内搬迁后的房屋实施了集中统一拆除。拆除时原告本人及家人均在拆除现场。涉案搬迁安置补偿行为及拆除原告涉案房屋之行为是x村村民的自治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适格被告的确定应依据法律规定与职权法定原则,并结合案情实际作出认定。本案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x县x基地村庄搬迁计划》的制定主体均显示是被告x镇政府,且被告x镇政府又以自己名义向x县人民政府申请报批x县x基地村庄搬迁计划,并成立了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上述证据可以看出拆除房屋符合被告的结果追求和终极目的。
被告x镇政府虽称其不是拆除主体,拆除行为系由x村民委员会实施,但原告提供的音频资料中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拆除工作由镇政府统一实施。综合以上法律事实,结合原告提供的音频、视频资料,被告提交的搬迁公告和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的法则,应推定被告是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
关于被诉行政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告x镇政府实施拆除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并负举证责任,被告x镇政府未提供作出被诉拆除行为法定程序的证据,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视为没有履行行政拆除的法定程序,据此,应认定被告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程序违法。
五、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对原告杨某英的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