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月7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各种网络消费纠纷问题进一步明确
消费者有无因退货的权利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共24条,对合同权利义务、网络消费欺诈、网络直播带货、外卖餐饮等方面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院长助理、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认为,制定这样的司法解释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针对目前日益普遍的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在具体场景、特定领域当中的法律适用,一方面提出了更为清晰的裁判适用规则,另一方面也对于提高司法裁判的统一水平和质量,做出了非常有益的尝试。”△最高法《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七日无理由退货”被认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增加的亮点内容,但实践中依然是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最高法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用三个条文进一步明确。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分析,电子商务经营者如果根据商品的性质,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所售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必须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且经过消费者同意。“如果消费者认为商家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也没有经过消费者确认,那么原则上消费者还可以享受无因退货的权利。”依据征求意见稿,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法律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退货,法院将予以支持。
保护消费者直播间购物权益
专家:倾向法院直接支持消费者
签收了商品就代表认可商品质量?依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消费者因为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了拆封查验,而且不影响商品的完整性,电商如果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无因退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俊海表示,消费者只有拆封以后才能知道这个商品是否符合自己的消费偏好,如果不喜欢,重新把包装固定好邮寄回来,商家必须退钱。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日益火爆,直播间运营者到底有哪些法定责任?征求意见稿给出了两个方案,这在以往的征求意见稿中并不多见。简单地说,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而直播间运营者却说,自己只是广告代言,不是真正的销售者,方案一是,在直播间运营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销售者时,法院要对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方案二是,法院直接支持消费者。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分析,“方案二更好一点,因为观看即购买,在售卖过程之中,消费者可能不知道购买的时候发生了跳转,具体跳到什么地方去,可能用户也无法发现。”
强调外卖餐饮平台的审查义务
对各种纠纷如何适用法律进行细化
征求意见稿用三个条文对外卖餐饮规则进行明确,首先是强调外卖餐饮平台的审查义务。吴沈括分析,此次征求意见稿强调了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审查义务的相关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同时通过连带责任这样一个责任机制的明确,一方面能够提高消费者的实际保护水平,降低维权的难度,另一方面也能够对于平台做出有效的行为警示。依据征求意见稿,如果餐具包装材料不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适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法院予以支持。针对目前比较常见的委托加工的情形,征求意见稿也进行明确。“入网餐饮的服务提供者,不能够以订单是委托他人来推脱自己的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进一步压实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并且能够有效减少用户在司法诉讼当中的讼累。”吴沈括说。征求意见稿还对网络店铺转让、二手商品责任、促销奖品、赠品、换购商品、虚假宣传、虚假原价优惠价等纠纷如何适用法律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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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编审:梁雪昕审核:苏鑫监制:张建利广告招商电话:0451-8289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