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瑞安
一公共聚集场所的4名老板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那么这一场所
出现了什么问题呢?
跟阿消一起来看
01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被责令停产停业
日前,瑞安消防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随后,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产停业。
02 未履行处罚决定,被强制执行、查封
然而,在执法人员对其处罚决定履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场所未履行消防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消防部门随即对该场所进行强制执行,并将封条张贴于该场所入口处。
03 擅自拆封并投入使用、营业
数日之后,消防执法人员对该场所再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已擅自拆封并投入使用、营业,遂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相关人员最终被处以十日行政拘留。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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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北京通州,一库房因存在多处消防安全隐患,被依法贴上封条查封。
然而库房负责人很快撕毁封条,工人和运输车进进出出搬运物资,繁忙景象与被查封前一模一样。
最终,库房负责人因擅自拆封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
2021年4月,湖南长沙,一家密室被检查出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安全隐患,消防部门依法对场所进行了临时查封,责令做好隐患整改。
然而,消防监督员随后发现,这家密室在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偷偷营业!公安部门依法对密室负责人做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阿消普法
《消防法》明确规定,公共聚集场所
在使用、营业前必须申请
消防安全检查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或被查封后擅自拆封
都是违法行为!
《消防法》第58条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64条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阿消想说
请广大经营者们
引以为戒,重视起来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保障你我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