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山西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网购的商品因为拆封查验,就被以“已拆封”为由拒绝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这是不少人在网络购物中都遇到过的“坑”。只要是新商品,一般会有外包装。而消费者网购商品到货后,只有拆封、调试,才能判断商品是否完好,以及是否合用。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现场查验商品,而网络购物则难以做到这一点。一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商品拆封后不可退货,显然不合理。
可以看到,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给予消费者七天的“后悔权”,但在网购交易中,部分电商仍在随意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类似情况尤其集中在电子产品、食品、美妆个护及母婴产品等品类,消费者常常因为仅撕掉了包装盒外的塑料膜,便被商家告知不可退货。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对“拆封可退货”作出更多制度完善,为“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显而易见,进一步促进消费公平,不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平等消费的合法权益,也可为提振消费增添动力。
撰稿: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