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几个负责拆毁猪圈的管理者,寻找这里的一个养猪的人员,好像在商议,猪圈拆毁和给予补贴相关情况。没有想到,两方面协调的意见不同,并且出现了不愉快问题。
根据网上传播的情况,养殖户采取了散(霰)弹枪直接打这几个管理者,而且还有3个人身体出现损坏。
而具体管理的部门则表示,使用的工具根本没有霰(霰)弹枪,不过详细的内容还是要根据接下来的消息确定。
根据当时录制的视频,被强制拆毁的养殖场,位置在林地,并且是半山腰的位置。不过养殖场已经成功被拆毁,养殖场原本所在的位置,只能够看到黄土,还有原本猪圈使用的一些竹竿以及散落的塑料桶。如果不知道这里原本是养殖场,如今已经没有原本的些许模样。
这件事情出现之后,一位知情人透露,当时有一个主管农业部门的人,以及当地派出所的人,发生了受伤情况,不过没有伤亡问题。
具体养殖户王某,攻击这几个人的工具,不是人们流传的散(霰)弹枪,工具是在装修过程中需要的射钉枪。
警察方面给出了奖励的通知,内容方面显示,王某在用了射钉枪将人伤害之后,当时身上则是蓝色的一个T恤离开的现场。如果有人可以提供有价值的、确切的消息,可以将王某直接抓起来,警察方面会拿出5万块钱作为奖励。
与此同时,提供消息人员的个人信息,警方是不会泄露的,王某已经被警方成功抓获。对于此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如何看待?
1、有网友表示,王某手持射钉枪射杀人,是否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枪支管理规定》第46条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枪支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管状枪体发射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而枪支发射的动力一定不低于1.8焦耳/平方厘米,才能认定为枪支。
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需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支,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而王某手持的射钉枪只是装修的一种工具而已,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枪支。就算王某改装了手中的射钉枪,射击初速度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只能认定他手中持有一支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还够不上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是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王某的养猪场被强拆是否违法?王某的养猪场位于林地的半山腰,当地主管部门未与王某达成协商,强制拆除。在强拆之前,并没有给王某下达强拆通知书,以及催告等法定程序,该强拆行为是违法的。
事后,当地主管部门发声,此次对王某的养猪场强拆行为是违法的。3、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达到轻伤以上程度,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时3名受伤人员经治疗后,均没有达到轻伤,所以王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王某是为了杀死这些强拆人员的目的,用射钉枪实施了故意杀人的手段,一经着手,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由于意志之外的 因素而未有人员死亡,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构成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着手实施犯罪,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属于犯罪未遂。参照既遂犯,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是当地主管部门违法强拆,王某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免受损失,面对多人的势力,自己单身力薄自卫。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是: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制止现实的、紧迫的、直接的不法侵害。
而当时主管部门正在强拆养猪场,表明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紧迫的、直接的、现实的,王某为了防止自己的合法财产免受侵害,采取暴力制止这种行为,属于正当防卫。4、主管部门违法强拆,王某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符合国家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自王某被释放后两年内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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