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邻里建墙存积怨,挡墙拆或不拆?专家现场协助执行→
一堵墙筑起了邻居间的“心墙”
执行法官现场勘测,灵活执法
最终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邻居握手言和
案情回顾
纠纷起因于2020年5月,被告陈某在自家场院内拆除旧房屋,在紧靠原告李某家的一边用石头及砖头砌起挡墙,后又在自家场院内填土,建盖了新房。因被告陈某砌起的挡墙紧靠原告李家的房屋和围墙,导致原告家房屋墙体受潮,墙面脱落,且墙体一侧地面下沉。双方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案子经审理判决:1.由被告陈某对原告李某家受潮受损的内墙进行粉刷,并用混凝土修平地面下沉部分。2.由被告陈某将原告李某房屋西侧的石头挡墙拆除,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自家排水对李某家不构成妨碍。从实际出发,灵活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嵩明法院执行法官及时勘查了现场,发现需要拆除一堵4米多高、20多米长的石头挡墙。法官初步判断,如果拆除此挡墙,被执行人家中4米多高的地基泥土可能会塌方,势必会影响到房屋安全,而且双方是多年的邻居关系,如果一味地采取强制措施,还不利于双方后期邻里关系的修复。
首次执行中,承办人组织当事人初步协商,但双方都互不相让,和解无果。之后,执行团队一边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一边分析研判案情与实际情况,拓宽执行思路,转变执行方向,决定邀请“外援”参与执行。 近日,执行团队邀请了建筑工程专家、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起来到案涉地,现场测量评估。经过商讨,大家一致认为如果强制拆除挡墙,确实会影响到被执行人家房屋的安全。 执行干警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了上述现实情况,分别对当事人耐心劝解,细细讲解“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慢慢解开双方的心结。在情理法的交融引导下,不愿让步的双方终于松口,积极配合寻求解决办法。 最终,双方都同意不拆除挡墙,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对申请人进行经济补偿。至此,本案得以妥善解决。在此,感谢建筑工程专家、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嵩明法院执行工作的大力支持。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一场官司只为墙,互谅互让又何妨?”左邻右舍每天抬头不见低头见,在发生矛盾纠纷时,不妨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希望本案执行后,当事人能够重塑邻里关系,共建和谐家园。嵩明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时,始终以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践行司法为民初心,巧妙融入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持续增强司法公信力,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县法院 | 编辑:陶晓艳 王小萌(实习)
审核:雷霞|监制:朱忠元
发布:嵩明县融媒体中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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