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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企业集团为了解决资金链的紧张关系,节省融资成本,集团内部资金拆借愈发频繁,且金额较大,如果资金拆借行为不合法、不合规,很可能需要补缴较高金额的税款。
1稽查案例:内部拆借不合规,补缴企业所得税4800多万元案例:某集团公司接受税务检查,发现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某集团发生多项集团内部资金贷款业务,部分贷款资金收取利息,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部分贷款资金未收取利息,未确认收入。税务机关在检查原始凭证和相关信息时,发现该集团的几项资金贷款业务既没有贷款合同,也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但对相应的利息支出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认为,(1)对于借入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未签订借款合同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据此,该集团通过自查补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多万元。(2)对于出借方未签订借款合同、未确认利息收入的,应按照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双方签订了无息借款合同的内部资金拆借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税务机关核定了该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预估税款,以企业同期向外发出债券利率4.95%计算应收利息,计算利息所得约1亿元。最终,A集团因这两项内部资金拆借不合规行为,补缴企业所得税4800多万元。
集团企业由于其特殊的结构,更能发挥资金拆借的优势,因此企业集团采取内部资金拆借的情况较普遍,通常利用企业集团的闲散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集团资金的利用效率。但是在现实中,集团内部资金往来通常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缓解集团资金紧张的暂时性资金周转,考虑对方无力偿还等原因,可能不会收取利息,较少取得实质性的经济利益,因此往往引发税务风险。
2资金拆借不合规,涉及的税务风险1. 增值税涉税风险
(1)企业集团内部有息资金拆借的增值税处理
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集团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属于重大交易事项,企业在进行相应的财税处理时,尤其要关注其增值税处理的合规性,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商务收据,并准确计算缴纳增值税等。具体来说,资金拆借是资金融通行为,借出方要依据收取的利息收入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借入方需确认财务费用或对利息资本化,但是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企业集团内部有息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拆出企业所收利息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2)企业集团间无偿资金拆借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此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进一步规定,将该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在特定时期,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在制定资金拆借计划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将无偿拆借作为主要形式,合规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而降低资金拆借的税务成本。因此,目前对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息资金拆借,是免于征收增值税的。然而在集团企业进行内部无息资金拆借时仍然需要注意涉税风险问题。
2. 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1)企业关联交易所得税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风险分析政策解读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三、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一规定就是为了应对名债实股、弱化资本问题出台的反避税调整方法。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关联企业间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的比例过高,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对应债权计算的利息无法作税前扣除。
(2)企业独立交易原则下所得税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除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3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实际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前述案例中集团公司内部的无息借贷行为属于关联交易行为,不符合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要求。
3. 印花税涉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此可见,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才需要征收印花税。所以如果是非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间的借款合同,是不需要征收印花税的。
【总结】
企业间、企业与个人间资金拆借需要满足金融、税务、会计及证券监管等多方面的要求,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税务风险,所以合理安排资金拆借、融通形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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