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短期过桥资金未收取利息
2014年1月—2017年12月,A集团发生了多笔集团内部资金拆借业务,对其中部分拆借资金收取了利息,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税款,部分拆借资金未收取利息未确认收入。税务机关在检查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时发现,A集团有几笔资金拆借业务既没有借款合同,也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但却对相应的利息支出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A集团财务人员解释,根据集团内部章程,A集团为集团内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提供委托贷款,并按规定利率收取利息,取得利息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足额缴税。对于个别资金需求迫切、来不及签订委托借款合同的企业,A集团经内部决策,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为其提供短期过桥资金以解燃眉之急,不收取利息收入。分析:
税务机关有权作出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印发)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据此,对于借入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未签订借款合同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据此,A集团通过自查补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多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据此,对于出借方未签订借款合同、未确认利息收入的,应按照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双方签订了无息借款合同的内部资金拆借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税务机关核定了A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预估税款,以企业同期向外发出债券利率4.95%计算应收利息,计算利息所得约1亿元。最终,A集团因这两项内部资金拆借不合规行为,补缴企业所得税4800多万元。提醒:
务必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分析A集团的案例可以发现,其内部资金拆借不合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二是交易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不齐全。
这两点,也是不少集团企业内部资金拆借管理的不足之处。实务中,集团内部资金往来通常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缓解集团资金紧张的暂时性资金周转,考虑对方无力偿还等原因,可能不会收取利息,较少取得实质性的经济利益。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内部资金拆借属于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一种,即使享受了增值税优惠,企业仍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对相应的内部资金拆借做企业所得税处理。像A集团这样,对于集团内无息的资金拆借不确认利息收入的行为,显然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同时,一些企业以集团内部资金往来频繁、时间紧为由,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交易凭证,这样的做法也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近年来,集团内部资金拆借愈发频繁,且金额较大,如果资金拆借行为不合法、不合规,很可能需要补缴较高金额的税款。因此,笔者建议集团企业重视内部资金拆借的管理、优化资金拆借流程。在发生相关交易前,从经济实质发出及时签订相应的合同,作为双方真实发生业务的重要原始依据。同时,可在集团内部成员企业间设置统一的会计科目,明确资金借入、借出,利息收支等财税处理的规则,避免因相关手续不齐全、资料不完整、财税处理不规范等原因引发风险。(作者: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魏志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孙斌)跟帖“亲兄弟”一定要“算明账”作者:魏志凌、孙斌整理◎长沙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长黄如金:这个案例给企业提了个醒。集团内部资金拆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常见的行为,作为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吃透政策。特别是要理解同一笔交易不同税种政策规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确保既能用足用好税收优惠,又能避免税务风险。◎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曹越:虽然,集团内部资金拆借通常为满足成员企业短期资金周转需求。但是,“亲兄弟”一定要“算明账”。交易双方既要签订权责清晰的合同,也要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拆借资金的利率,在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同时,按照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干部欧阳楠昊:实务中,有些企业财税人员认为,集团内部资金拆借属于企业内部事项,因此缺乏对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的规范管理。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关联交易一直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事项。集团内部资金拆借行为就属于典型的关联交易,交易各方应严格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签订合同,并留存好各类资料以备检查。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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