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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资金拆借的涉税处理
·作者:邱兰
Preface
前 言
近年来,随着国际局势的不断变化,新冠疫情的反反复复,对国内外经济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此,众多企业也不可避免地会通过内部拆借的方式调配资金。今天,小必想和大家共同探讨:通过金融机构进行集团内无偿拆借、通过统借统还进行内部拆借的涉税处理。
一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集团内无偿拆借
案例分析:
A公司是一家实力雄厚的房地产企业,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对应集团信息,且B公司也为房地产企业)。B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大量资金。于是A公司将其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无偿转借给B公司使用,其利息支出实际由A公司支付。
模式简图:
对于此种拆借模式下的涉税分析: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前述文件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此可见,集团内部的无偿拆借无需缴纳增值税。
因此,A公司无偿拆借资金给B公司,增值税免税。
2、企业所得税
利息支出对于A公司而言,无法税前扣除;基于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和相关性原则,此部分利息支出应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八)的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A公司将金融机构贷款无偿让渡给关联企业B公司使用,实质上是将A公司所获利益转赠他人。A公司作为借款主体,未将贷款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故对应的借款利息支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应予以纳税调增。
在上述的集团内资金无偿拆借模式中,增值税免税,但企业所得税却存在纳税调增的风险;那么,应该如何应对呢?
其实,母公司在借款后,可与子公司签订利息支出的成本分摊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每家公司占用的借款,并按照借款利息分摊每家公司应承担的利息支出。
母公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成本分摊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的利息支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发票作为扣除凭据;而各子公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成本分摊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的利息支出,以相应分割单作为扣除凭据。这样就能顺利应对前述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风险。
除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集团内无偿拆借,许多企业也通过统借统还进行内部拆借。
二
通过统借统还进行内部拆借
案例分析:
A公司是一家实力雄厚的房地产企业,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对应集团信息,且B公司也为房地产企业)。B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大量资金。A公司从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并根据B公司资金需求分拨资金;A公司向B公司收取对应贷款本息(此利率低于A公司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最后,借款由A公司统一归还。
模式简图:
对于此种拆借模式下的涉税分析:
1、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由于A公司向B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利率低于A公司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故A公司收取B公司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因此,A公司与B公司若按照各自企业实际使用借款的比例将对应利息分摊,同时分摊的利息未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就能将对应利息在税前扣除。
RSINTC总结
通过内部拆借方式调配资金是常见现象,尤其对于资金紧密型的房地产行业。而不同的资金拆借方式有着不同的涉税处理,因此,明确不同拆借方式的涉税处理是至关重要的。
集团内资金拆借的涉税处理,您get到了吗?
转自:税律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