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营业范围规范化表述后,以前很多不规范的范围被整理,那么非银行金融业务可以做哪些业务呢?想要获得非银行金融业务需要哪些部门的前置许可呢?
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非银行金融业务及相关附属的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非银行金融业务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经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信托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金融租赁公司服务。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发行债券;
(十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十三)资产证券化;
(十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财务公司服务。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
(二)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
(三)代理业务;
(四)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五)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六)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八)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十)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十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二)从事同业拆借;
(十三)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十四)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十五)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十六)有价证券投资;
(十七)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汽车金融公司服务。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货币经纪公司服务。下列全部或部分经纪业务:
(一)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
(二)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
(三)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
(四)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消费金融公司服务。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五)境内同业拆借;
(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服务。
(一)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二)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三)破产管理;
(四)对外投资;
(五)买卖有价证券;
(六)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
(七)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
(八)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
(九)资产及项目评估;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八、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业务:
(一)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
(二)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和处置;
(三)以债转股为目的投资企业股权,由企业将股权投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现有债权;
(四)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
(七)对自营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自营资金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资金募集约定用途;
(八)与债转股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
(九)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九、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业务;
看起来是非常多也很全面的,但是想要放这个范围是需要在注册营业执照之前就要拿到相关部门的比准的,而且执照拿到手之后,还要专门申请上述内容的准予经营的批文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