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人头”能赚差价?投资消费谨防“竞拍”类网络传销陷阱

   2023-09-23 18:49:17 80
核心提示:低价买入,溢价卖出,只需点击微信链接下单购买红酒,再“拉人”转卖出去就能获得高额回报,竟有这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因这一行为属于传销性质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民法典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李女士经朋友介绍加入某酒馆微信群,微信群内,

低价买入,溢价卖出,只需点击微信链接下单购买红酒,再“拉人”转卖出去就能获得高额回报,竟有这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因这一行为属于传销性质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民法典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李女士经朋友介绍加入某酒馆微信群,微信群内,群友们以竞拍形式购买红酒后,再次拍卖红酒并从中赚取差价。李女士进群后不久便下单购买了罗女士一组红酒,价款6000余元。但该组红酒却未能再次拍卖成功,因此群友们要求李女士拉人入群后,才能再次拍卖所购红酒。李女士觉得被骗于是报警,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罗女士退款。罗女士则要求李女士提货,而且以双方之间不存在真正的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拒不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的规定,该酒馆微信群的组织者通过竞拍红酒牟取利益为饵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红酒商品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李女士加入该群购买红酒用于竞拍的行为属传销行为,是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并不属于民法典调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法院裁定驳回李女士的起诉,李女士可向市场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投诉,要求依法查处。

法官提醒

近年来,“小投资高收益”的骗局日益增多,许多传销者利用投资者不懂投资又追求高回报心理,制造赚钱假象,在获得投资者信任后鼓励投资者发展下线,介绍自己的亲朋好友加入,拉长传销链,骗取更多的投资。但是,天上不会掉馅饼,不会有动动手指或发展下线就不劳而获的投资。广大群众切忌因贪小便宜而吃大亏,要拒绝网络传销,捂紧钱袋子,不要被所谓的“高额回报”诱惑,在发现被骗后要立即取证并报警,争取第一时间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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