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
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
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
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
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
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
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
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
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